去年3月30日清晨6时,37岁的咸宁男子刘某,伙同张某、王某等,由廖某驾车,开至宏基长途汽车客运站。他们以载客为名,将潘某、胡某骗上车。车行至洪山南湖南路省农科院大门附近时,刘某等人凶相毕露,紧闭车门向两人要钱,当场劫得潘某5300元,胡某1700元现金。刘某作案后离开时不小心将自己的手机遗失在现场,被潘某拾得后交给警方。
6月30日,警方根据这部手机,将刘某抓获归案,其他人员在逃。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3月30日清晨6时,37岁的咸宁男子刘某,伙同张某、王某等,由廖某驾车,开至宏基长途汽车客运站。他们以载客为名,将潘某、胡某骗上车。车行至洪山南湖南路省农科院大门附近时,刘某等人凶相毕露,紧闭车门向两人要钱,当场劫得潘某5300元,胡某1700元现金。刘某作案后离开时不小心将自己的手机遗失在现场,被潘某拾得后交给警方。
6月30日,警方根据这部手机,将刘某抓获归案,其他人员在逃。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