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富商备受“照顾”
让翁黎明、毛仕强走上被告席的,是一个名叫堵锦祥的服刑犯。堵原为宝山区场南村书记,上世纪90年代,堵锦祥摇身成为多家企业的老总,涉及房地产开发、装饰建材等行业,并参与创办了上海山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堵锦祥因犯罪被送入青浦监狱服刑。
堵锦祥入狱不久,翁黎明“偶遇”了山海公司的两名高管杨某和朱某,首次被请求对正在狱中服刑的堵锦祥进行关照。在翁的认可下,杨某、朱某次日即以“帮教”为名,前往监狱和堵锦祥见面。时任青浦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的毛仕强第一次就察觉到,杨某、朱某并未按“帮教”规定携带必要的证件,当他请示分管监狱刑务工作的翁黎明时,得到的答复是“先办入狱证,其他的手续以后再补”。对此,毛仕强明知不妥,仍然领命照办。除了“帮教优待”,翁黎明还通过毛仕强,为堵锦祥多次安排了轻松的劳动岗位。
2003年3月,杨某、朱某主动向翁黎明提及公司正在开发“远景佳苑”楼盘,可为他提供优惠房源。不久,翁黎明便让自己的父母前往售楼处领取“批条”,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极低价购入了一套商品房。当年9月,翁又以妹妹的名义,以同样方式购入上述楼盘的商品房一套。同期,翁黎明还主动将杨某、朱某介绍给毛仕强,让属下也享受到了一套超低价的商品房。之后的两年内,翁又先后3次以家人名义,通过杨某、朱某分别购得“复地雅园”、“远景佳苑”的三套低价房产,并通过转手抛售获得高额差价。
在先后“售”出6套房产期间,杨某、朱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堵锦祥办理减刑、监外探亲、假释提供方便。这些方便大多得以实现,如果不是翁黎明因举报案发,堵锦祥的假释手续也已经进入“程序”。
公诉机关指控,翁黎明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先后购入5套房产,其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真实房价的差额高达170余万元,并因此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犯在安排轻松劳动岗位、办理减刑探亲减刑等方面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而毛仕强也因同样案由,为其高达20余万元的购房差价,被控受贿。
“雷人”辩护称法规颁布太晚
面对指控,翁、毛两人虽未否认购房、为堵犯提供便利的具体情节,但在受贿罪名的刑罚定量上,却均提出了抗辩意见。其中,翁黎明的辩护律师观点最为“雷人”,他提出,有关国家公务人员低价购房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于2007年,而翁黎明因为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不知道以明显低于市价购入房产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法规制定得太晚,没来得及保护好党员干部”。
而毛仕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公诉机关在认定涉案人受贿金额的细节上,采纳了有关调研机构的结论,将毛仕强2003年9月购自“远景花苑”二期的一套期房,定价为每平方米6050元。但他们认为,这个调研出来的“市场价”并不真实,当时位于大华地区的该楼盘真实价格应当在每平方米5500元以下,扣除售楼处原就保留的九折优惠,毛仕强以4000元均价购入的房产,至多每平方米得到了800元左右的利益。
昨天的庭审中,翁、毛两人均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希望得到法庭从轻处罚。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