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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歹徒手中夺刀刺伤对方 检方称系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 2010-02-11  //www.110.com  
 近日,鹤山小伙子文某与女友逛街时遭遇扒手行窃,文某及时发现并“赏”了小偷蔡某几记耳光。第三天双方在同一地点再次相遇时,怀恨在心的蔡某持刀先将文某大腿捅伤。双方争抢弹簧刀过程中蔡某被捅伤肺部,文某将刀抢过来追赶试图逃跑的蔡某,“以牙还牙”在蔡某腿上捅了一刀。

  本案中文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日前,鹤山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文某作出不逮捕决定。法理专家提醒,市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要注意正当防卫权使用应在合理限度内。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蔡某在治疗期间私自离开了鹤山中医院,拖欠医院医疗费达2万多元。

  文/图:记者刘妍 通讯员鹤检宣

  结怨:

  小偷掏“荷包”未遂

  反被事主“赏”耳光

  去年12月24日21时许,鹤山小伙子文某与女朋友在鹤山繁华商业区新天地商场附近吃完晚饭,两人计划搭乘公交车回家。候车期间,文某突然感觉右侧裤袋被人拉了一下,于是回头一看,一名穿黑色外套30来岁模样的男子正将一张5元人民币从他的裤袋内扯出。

  反应敏捷的文某顿时转身,将黑衣男子按倒在地,在抢回5元纸钞的同时,左右开弓朝对方脸部“赏”了几个耳光。被打的黑衣男子尽管非常生气,但自觉打不过文某,于是匆忙逃离现场。

  再遇:

  纠集老乡持刀报复

  事主夺刀追赶“以牙还牙”

  第三天,也就是26日下午4时许,文某和女朋友再次途经新天地商场。黑衣男子恰好看见文某和女朋友在同样地方候车,该名男子于是纠集另外3名老乡意图报复发泄积聚心头多日的怨恨。双方在几句口角后,黑衣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文某左大腿。

  遭袭后的文某强忍疼痛,抓住弹簧刀与对方争抢。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弹簧刀刺伤了黑衣男子胸部。黑衣男子撒腿就跑,文某手持从对方手中夺回的弹簧刀追赶,并刺伤黑衣男腿部。

  事件吸引大批围观群众,闻讯赶到现场的警察封锁了现场,120医护人员为两名伤者紧急施救。据介绍,文某腿部大动脉受伤,伤势较重的黑衣男子伤口在肺部和大腿。

  市民:

  支持见义勇为抓小偷者

  事件发生后,在鹤山当地引起了很大议论。昨天,记者再次来到事发现场鹤山新天地商场,商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的黑衣男外号叫“广西仔”,他是流窜于新天地附近作案的盗窃团伙成员。“他们有好几个同伙,经常在新天地附近盗窃,团伙中不但有明确分工,而且还有严密合作制度。”说着,该名工作人员朝商场外方向指去,平日里他们至少有两个摩托搭客仔帮他们把风、协助“走佬”。

  对此,有市民说,“遇到不法分子行凶,就应该有人站出来,勇于制止和挑战,这种与恶势力作斗争行为应给予赞扬。”

  在鹤山一网上论坛上,对新天地事件发表看法和议论的市民不计其数,跟帖超过10多页。有网友认为,文某弘扬正气正义,不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颁个“英勇好市民”奖。

  检察院:

  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

  鹤山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黑衣男子叫蔡某,是广西籍人,伙同几名老乡在新天地附近流窜作案。事件发生后,警方同时拘留了双方当事人。

  鹤山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指出,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蔡某纠集同伙报复并持刀对文某行凶,文某反抗,两人在争抢刀的过程中,蔡某被刺中胸部一刀,该行为应认定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且该不法侵害是针对其生命和健康的持刀行凶行为,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此时文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文某抢刀在手后,追上逃跑的蔡某,对其腿部刺了两刀,文某的行为已带有伤害的故意,但由于该行为所造成蔡某的伤情未达轻伤程度,也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文某作出不逮捕决定。

  专家说法

  律师:

  正当防卫权提倡行使 

  但权利不能无限放大

  本案关注焦点文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市民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如何妥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利益?就此,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理学专家、兼职律师程刚。

  程刚认为,本案中应“一分为二”文某追赶蔡某的行为为分界点。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程刚解释,正当防卫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法律只是在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才允许公民行使防卫权,以暴力手段保护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且公民在行使防卫权时,在强度、方法上不能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和实际需要,不能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虽然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即时反应,防卫人出于紧迫性,往往难以从容地选择适当手段和控制其防卫强度,预见其可能造成后果的程度,但防卫人在紧急状态得到缓解、有选择的条件、可以预见其后果严重性的情况下,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公民在行使防卫权的时候,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仍然要作出相对理性的思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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