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王筠、范豪与李广田一起在浙江嘉兴共同抢劫。其中,王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02年2月刑满释放;范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06年1月刑满释放。而李广田一直在逃。
王筠、范豪刑满释放后,于2006年5月经预谋来到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椰林路找到被害人李广田,以要告发李广田涉嫌抢劫犯罪为由进行威胁,索取其人民币2万元,得手后各分得1万元。
在第一次顺利敲诈后不久,被告人王筠伙同他人再次来到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椰林路找到被害人李广田,以相同理由进行威胁,再次索取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筠多次到被害人李广田处加以威胁,欲索取被害人钱财,终因李广田“狗急跳墙”报案自首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筠、范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王筠、范豪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筠、范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筠、范豪均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筠在实施第三起敲诈勒索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均将敲诈勒索的赃款予以挥霍,且未能退赔,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不受侵犯,遂判决被告人王筠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范豪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