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薛某因盗窃在孟州市区被当场抓获,随后,薛某被孟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张佳斌及徐立斌带回巡警大队进行调查,接着,徐立斌又通知李冬冬、贾琳琳到场。
讯问过程中,因薛某拒不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徐立斌用催泪喷射器对薛某面部进行喷射,张佳斌还用脚对薛某猛踹,李冬冬和贾琳琳随后也对薛某进行了殴打。
刑讯逼供导致薛某膀胱破裂,经司法鉴定已构成重伤。案发后,4名民警已赔偿了薛某的全部损失。
孟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佳斌、徐立斌、李冬冬、贾琳琳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张佳斌系主犯,徐立斌、李冬冬、贾琳琳系从犯。2009年11月30日,孟州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佳斌有期徒刑三年;徐立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李冬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贾琳琳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张佳斌不服,向焦作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2月9日,焦作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