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递手》找诈骗对象
2003年,陈艳通过《手递手》认识了欲征女友的家乐福部门经理康某。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间,陈艳以与康某及其朋友吴某经营玉石、雪莲生意为名,在丰台、朝阳及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先后骗取两人为其汇款和给付现金共计28万余元。
陈艳于去年11月5日被控制。她称,因为康某答应给她开一家新疆土特产店,她就去新疆看玉石和雪莲样品,后来店没开成,两人出现纠纷,她给康某写了28万元的3张欠条,这些钱大部分用在了她吸毒的男友身上。陈艳辩护人则提出,康某给陈艳的部分钱财有赠与性质。
“赠与说”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判决认为,陈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已构成诈骗罪。经查,当庭出示的康某等人陈述以及银行汇款、存取款证明等证据证实,28万元的诈骗数额与陈艳写给康某的借据数额基本吻合,据此对“赠与”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