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4日,8岁小学女生依依(化名)上体育课时猝死,家属将其学校告上法庭。4月13日,法院首次开庭,依依的亲属抱着她的遗像上庭,向其生前所在小学索赔包括20万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主审法官认为依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要证明己方无过错,否则要进行赔付。
事发:小学生跑步晕倒猝死
2010年12月24日上午10点20分,青岛当日刮着五到六级大风,四方区重庆路某小学三年级一班的学生正在户外操场上上体育课。学生围绕一圈150米的操场慢跑热身,刚跑完一圈多一点的8岁女生依依突然晕倒在地。
依依的体育老师连忙给她掐人中,依依醒来后,说了一句“我想吐”后又晕了过去。体育老师随后通知依依的班主任拨打120求救,并继续给依依掐人中掐虎口施救。后来学校为了方便救护车救人,将依依从操场搬到校门口传达室。救护车将依依送到医院时,她已经嘴唇发紫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
家属:校方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依依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猝死,依依的父亲以学校“未能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小学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447360元死亡赔偿金和急救费、丧葬费等共计665520.4元。
4月13日上午,青岛市四方法院海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原告方,依依的父亲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8组证据,主张学校在依依体育课期间猝死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认为,事发时正值冬天,而且刮着五至六级的大风,天气条件恶劣,学校不应该在户外上体育课。而且,依依晕倒后,体育老师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求救,而是掐人中,依依醒后说“我想吐”又晕了过去,体育老师才让人通知依依的班主任,由班主任拨打120求救,等救护车赶到时,已经错过了前10分钟的最佳抢救时间。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校方没有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还擅自将依依移动到校门口。
同时,学校本该配备的医护老师也没有及时出现进行抢救。
校方: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针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和证明事项,校方代理人一一做了质证和反驳。校方代理人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学校作为法人不能成为依依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校方代理人同时提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承担责任要有过错的前提和原则,学生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等情况下在校内发生损伤,学校不承担责任。
校方代理人认为,虽然依依体检结果未见异常,但是不代表没有隐含疾病,而且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样的天气不能上户外体育课,学校也没有配备校医,有的只是卫生老师。依依的班主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垫付了140元急救费用,证明学校尽到了救助责任。
原被告双方举证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前,主审法官提醒原被告双方:依依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如果无法证明其对依依的猝死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代理人总结陈词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