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追债公司主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万元。
9月2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李某国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主犯李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231.3万元;王某、杨某春分别领刑12年、10年。13名被告人中,“80后”占了九成。
违法所得超220万元
自2009年起,被告人李某国、王某通过虚假出资,在广州、东莞、佛山三地成立公司,非法经营追债业务。通过网站搜索下载或从不法分子处购买大量企业人员、楼盘住户等人员的姓名、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交由下属,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宣传等途径招揽客户,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追债协议,约定高额佣金。
接受委托后,李某国、王某安排下属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追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发展、壮大组织,扩张追债业务。在该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统计,该组织接受非法追债委托300多宗,非法经营额为1300多万元,违法所得超过220万元。
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
2010年8月,广州某建筑装饰公司为解决其与曾某之间约90万元的债务纠纷,委托被告人公司追债,约定被委托方可收取实收款的30%作为佣金。李某国、王某安排手下杨某春负责追债。
2010年9月7日,杨某春等人将曾某挟持上一辆小汽车,并押至白云区太和镇某招待所进行拘禁,不断对曾某进行威胁、恐吓、体罚、殴打以逼迫其还债。最终挟持曾某回家筹得现金2万元用于还债,又强行将曾某的小汽车开走,并强迫其以11.5万元的价格将小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9.2元)变卖给指定公司,用于还债。
威胁强迫,收取高额佣金
2009年8月,被害人林某为解决与他人15万元债务纠纷,与被告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委托方可收取实收款的30%作为佣金。
2009年9月16日,杨某春等人与林某来找到债务人追讨上述债务,杨某春要求把债务人归还的5万元全部作为追债佣金收取,遭林某拒绝后,杨某春等人以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行截留其中4万元,仅将1万元交给林某。
2011年8月,被害人郑某为解决与他人之间30万元的债务纠纷,委托李某国、王某等人为其追债,约定35%作为佣金,收取现金时须由委托方接收。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年某等人前往追债。债务人将4万元还款转入年某账户,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16万元。年某等人威胁郑某并截留上述4万元不归还给郑某。
2012年1月得知债务人主动归还4万元后,胁迫债务人再转3.5万元到郑某银行账户,并将当场归还的现金1.5万元强行截留,还以威胁手段迫使郑某另外支付佣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