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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一个12岁女孩对亲情的选择

发布日期: 2017-11-17  //www.110.com  

过年过节没有打过一个电话

问候过我

连我的生日他也不知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双方当事人都是12岁女孩萍萍的亲属,双方争得面红耳赤,以至于主审法官不得不暂时休庭。究竟是为了什么,让他们不顾情面地对簿公堂呢?

案件发生后,萍萍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讲述了她这些年的生活经历。

爸爸不是亲爸爸

“在我妈去世的几年里,我才知道申某不是我的亲爸爸,我的亲爸爸是宋某。”

2001年,张静从河北来到北京打工,在门头沟潭柘寺镇的平原村找到了一份看护老人的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宋某,双方接触了一段时间后,觉得还比较合得来就结了婚。

2004年萍萍出生了,她的到来给两家人增添了许多欢乐。可是好景不长,就在萍萍三岁的时候,张静(萍萍生母)和宋某(萍萍生父)的情感出现了裂痕。2010年7月8日,萍萍的父亲和母亲离了婚,萍萍由母亲张静抚养。



离婚后母亲张静带着萍萍在北京顺义的一家餐馆打工,打工期间,她认识了一个姓申的男人,两个人渐渐产生了感情。张静就和申某(萍萍继父)结了婚,还生下了一个男孩。

对于这一切,萍萍都是不知情的。她以为母亲再婚的这个男人就是她的亲生父亲,在她看来虽然他们的生活并不富裕,但是一家四口在一起生活的时光是那么地美好温馨。

“从我记事起,我就跟着爸爸申永(化名)和妈妈张静一起生活,我们住在顺义木林镇。每天下午放学回家爸爸都帮我检查作业和复习功课,我还有个弟弟,我和弟弟每天有说有笑的,非常开心。”

在张静再婚之后,亲生父亲宋某就再也没见过她们母女了。



车祸带走了妈妈

“当时我不信,觉得不可能。等我到现场时我惊呆了,眼泪哗啦啦地流了下来,我知道我再也没有妈妈了。”

虽然跟萍萍一起生活的不是她的亲生父亲,是继父,但是萍萍感到很幸福,感受到了父女亲情。可是幸福的日子总是短暂。就在萍萍八岁的时候,有一天母亲张静在去接萍萍放学的路上,遭遇了车祸。

当时经法院判决张静的直系亲属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均得到了一定的赔偿,萍萍的亲生父亲宋某作为萍萍的监护人也参加了这次诉讼,并代萍萍领取了九万余元的赔偿金。

可是据萍萍的姥爷说,宋某把钱领了,但是孩子却不管了。母亲没有了,亲生父亲又是这样的态度,让孩子再跟着继父毕竟不合适。于是老两口就把萍萍接回了河北老家。

在姥爷家一呆就是四年,尽管萍萍的学习成绩不错,但是这一系列的变故还是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

萍萍的姥爷说,最让他们老两口不能接受的是,在这四年当中宋某竟然对萍萍不闻不问,一次都没来看过。



萍萍的亲生父亲宋某则说,他曾去找过孩子,是萍萍的姥爷阻挡他,不让他见孩子。同时宋某表示,离婚后不久他也再婚生子了,因为生活的忙碌加之当初的感情问题,就没有更多地去联系前妻和女儿萍萍。

面对宋某的做法,老两口终于忍无可忍。2016年6月22日,他们一纸诉状把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把宋某对萍萍的监护权变更给他们。

陌生的亲爸爸

“我的脑子里对这个人太陌生了,他一次也没有看过我。过年过节没有打过一个电话问候过我,连我的生日他也不知道。”

作为女儿,萍萍对自己的亲生父亲没有任何记忆,更谈不上有感情了。萍萍的姥姥姥爷认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职责,孩子和他也没有任何感情。

可是一个父亲对自己的亲生女儿真的就能这样不闻不问泯灭亲情吗?经过一番恳谈之后,萍萍的父亲也道出了自己的心境。

2012年前妻车祸身亡后,因为赔偿金诉讼的官司萍萍的父亲才和女儿萍萍以及两位老人有了联系,当时他的确有把萍萍接回北京生活的打算。



萍萍自己的选择

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决这个案子其实非常容易,按照法律规定,萍萍的母亲去世了,她的亲生父亲就是她的监护人。但是一边是父亲希望女儿回到身边弥补多年来对孩子的亏欠,另一边是姥姥姥爷坚持要将变更监护权,这个官司打到底,面对的是情与法的激烈冲突,法官也很难下判决。

法官说,考虑到双方都是孩子至亲的人,所以他们应该都会站在孩子的立场为萍萍做最好的打算,经走访并和双方多次沟通之后,对本案作出了一个有效的调解方案。由于萍萍本身是有北京户口的,协商结果是萍萍先跟着父亲来北京先生活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她完全适应,姥爷姥姥就放弃跟父亲争夺监护权。如果萍萍觉得不适应,那么就要考虑孩子意愿变更监护权。

2016年7月13日,萍萍来到了北京市门头沟潭柘寺镇平原村,和亲生父亲生活在了一起。经过一个月的接触,从当初对宋某的强烈抵触,到现在慢慢接受了这个亲生父亲。

毕竟都是为了孩子好,看到孩子的状态很好,双方的态度都缓和了下来,孩子的姥爷还从河北老家来到法院作出了撤诉的决定。两家人为了孩子再次走到了一起。

Q1:今天我们节目请到的嘉宾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李明舜教授。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交接和转移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没有一个优先顺序的排序呢?


A1: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是父母本身就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资格的,要由下列人按照不同的顺序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个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再一个就是他的兄姐。在这个案子里面,萍萍跟着她的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实际的照料保护都是由他们执行,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她的生父依然是她的法定的监护人,从法律上要判的话是非常清晰的。

Q2:但最后法院并没有宣判,而是调解了本案,这个方法您怎么评价?

A2:实际上解决监护权纠纷的案件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因为监护人就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的,监护人是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的是成年人之间的纠纷 ,但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这个被监护人,所以他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出发点。从法院的角度来讲,调解结案比判决更容易做到案结事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当事人今后修复这种关系。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和一般的商事案件或者一般的合同案件不一样,那个是一锤子买卖,以后可能一辈子不再见了,但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这种亲密的、血缘的关系是割不断的,所以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修复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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