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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自制河豚鱼给他人食用致一人重伤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 2020-06-09  //www.110.com  

    因过于自信,一渔民自行烹制处理河豚鱼并给他人食用,致一人重伤。

    6月9日下午,这起过失致人重伤案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季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崇明区检察院介绍,被告人季某某常年在渔船上工作,2019年12月23日,季某某在明知河豚鱼有毒,食用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的情况下,轻信自己会烹制处理河豚鱼,他人食用其处理过的河豚鱼后不会出事,将河豚鱼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

    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鱼后约1小时,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医。在120转诊途中,高某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药物抢救、心脏复苏、辅助人工呼吸等治疗措施才脱离生命危险。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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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季某某供述:“我知道河豚鱼是有毒的,以前烧过多次河豚鱼吃,杀的时候处理干净吃了没事的,这次我自己觉得处理得很干净了,出了这个事我也没有想到。”

    2020年4月10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诉。

    崇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高某某中毒后,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以及民警介入调查、进行取证时,被告人季某某很清楚执法人员是在调查被害人高某某的中毒事件,当民警现场将其询问的时候,季某某立即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以及在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庭审现场 庭审直播截图公诉人表示,本案的发生无论对于被告人而言,还是被害人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灾难。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自述在渔船上辛苦打工、劳作了大半辈子,今天却站在了法庭被告席上。而本案的被害人本应该和朋友们继续把酒言欢,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但他此刻却静悄悄地躺在医院里,身上插满各种维系生命的管子。这一切悲剧的由头就是几条河豚鱼。

    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指出,在河豚鱼的养殖过程中,只有两个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是可以养殖的,并且养殖的河豚鱼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这里的专门资质要求非常高:企业必须要有专门的渔业基地、专门的设备、专门的工艺,还要有专门能够甄别各种不同河豚鱼的能力,还要做到安全可追溯。

    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野生河豚鱼是绝对禁止食用的;任何人不经过批准,也不得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

    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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