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萧山区应急局、萧山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以“SODIUM NITRATE”“NANO3”等非正规包装为掩护,非法储存硝酸钠68吨、亚硝酸钠56吨,总计约124吨危险化学品,其中硝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仓库周边50米范围内有民用住宅、企业车间、企业仓库等建筑十余幢,距离最近的某机械厂生产车间仅3米,附近居民、企业员工约300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执法人员当即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现场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杭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点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显示:该储存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多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储存点与周边的民用住宅距离也较近,防火间距均不符合规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据了解,为预防惩治一些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今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罪名,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