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天津市西青区某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26个村及社区的所有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筛查工作。被害人李某某系该镇某村村委会委员,在协助镇政府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工作的过程中,负责该村某核酸检测点位的秩序维护等工作。
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上述点位完成核酸检测后因擅自使用现场工作人员的消毒用品而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在李某某等工作人员规劝吕某某离开时,吕某某拒不配合,并徒手将李某某面部、手部抓伤。经鉴定,李某某面部划伤累计5.1cm,为轻微伤。当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病毒核酸检测筛查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