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4岁的少女小玲(化名)经人介绍来到远房亲戚王强、玉芬夫妇经营的防水部打工。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小玲在熟睡中被王强弄醒,王强想要强奸她,但因其挣扎没有成功。之后,在王强妻子玉芬的协助下,两次将小玲强奸。
2005年11月,小玲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006年2月19日和22日,被告人王强、玉芬分别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玉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证实王强在妻子的帮助下,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王强夫妇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强属于主犯,玉芬是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