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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官员称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已编定

发布日期: 2008-08-30  //www.110.com  
本报记者 吴飞 北京报道

  164人参加会议,155票赞成。8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闭幕会,164人参加会议。会议以155票赞成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刚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共七章五十八条,框架结构与三审草案一致。在形式上,除了名称的变更外,比三审草案的五十九条少了一条。

  该法对于坊间特别关注的水电气累计加价制度在二审的时候已经删除,在此番立法中也并没有规定。

  三审累进加价制度争论仍激烈

  8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虽然三审稿并没有相关内容,但许多委员、代表还是对于累进加价制度表达了很多的意见。而法工委和环资委的参与立法的主要官员也对这个部分做了不少说明。

  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上,陈骏委员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这个制度实质是通过价格的杠杆抑制消费,这是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但是现在我们实施起来还有困难,我认为累计加价收费制度本身是好事,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可在一批用户大单位首先试行。

  而王云龙委员表示,虽然现在总体实行有困难,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应该鼓励实行。

  而对此项制度,龚学平委员更明确地提出,“我建议对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方式。”

  龚学平委员提醒与会者说,这项早在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就发文要实行的收费方法,2002年,国家五个部委又联合发文,要求各区市、省辖市在2003年之前实行,其他的城市在2005年之前实行的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661个实施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单位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其余80%的城市均未实行。

  “这个现象说明,实行有具体的困难,如果因为这些困难就取消了累进加价,政府的威望将受到很大影响。现在不在循环经济法中加以规定,以后实行的困难更大。”龚学平说。

  对于这些争论,参与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和审议修改的环资委倪岳峰委员表示,草案在二审的时候删去了对于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在二审之后,法律委、法工委、环资委进行了调研工作,也召开了座谈会,从各方面了解的情况来看,对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目前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同时,应该提出有关条款,对这方面的工作起到引导性的作用。现在草案第46条第1款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条规定鼓励探索、符合实际,也有利于引导增强资源节约的意识。

  在29日的新闻会上,黄建初说,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同时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此在“激励措施”一章增加的规定,也将更有利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探索和实行各种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具体价格政策。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已编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要将循环经济发展跟政绩挂钩,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对于这一条,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在此前的审议中提出,由于缺乏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统计指标,统计数据不全,难以全面开展定期考核。他担心这样做反而会“助长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风气”,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就此疑问,本报记者提出,“这个统计数据和指标体系现在制定的情况是什么样?怎么样来避免这位统计局官员提出的问题?”

  黄建初表示,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既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就一定要有一个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

  黄建初告诉本报,国家发改委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经编制了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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