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查明,商人由某想建型煤厂。由于自己无投资能力,在2006年春季的一天,找到其朋友时任市某处女处长任某帮忙找时任某县县长的邹某帮助建厂,并要求在建厂方面得到相应照顾。几天后,二人开车一起去县政府,在车拿出10万元钱让任某给邹某。任某上楼将10万元给了邹某,并说“你照顾照顾他”。邹某说:“可以,你让他来找我吧”。不久,由某来到邹的办公室,对邹说自己有一个型煤产品,想要在县里建厂生产,想找一块地皮,但自己没钱投资,让邹某从招商引资的角度给予照顾,邹某当时答应可以。2007年6月,邹某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违规决定给予由某相关优惠政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违法行贿的前提下,仍坚持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促成行、受贿的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黑龙江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