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的胡某说,2008年3月,他到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在校正墙体定型钢模时,由于钢模没有固定好,突然朝他倒了下来,砸中了他的双腿,致右下肢截除,左腿关节活动。
出事后,建筑公司称,当时是中午非作业时间,胡某是经过工地时被砸伤的。但劳保局认定,胡某为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达到三级。
胡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建筑公司后被裁决支付胡某15万余元。胡某不服,向丰台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及总承包方赔偿77万余元损失。
案件调解失败后,法官考虑到案件审理需要时间,胡某伤残等级较高、家庭生活困难,又临近春节,法院决定尝试先行就部分赔偿款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此案经过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最终,鸿佳建筑公司同意在宣判前先行给付胡某部分赔偿款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