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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早该寿终正寝了

发布日期: 2010-02-26  //www.110.com  
很多商家发布活动时,最后都附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或“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从3月1日起,随着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实施,在江西,“最终解释权”最终无效了(2月22日《江南都市报》)!


  的确,当下很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搞活动时或促销产品时,都会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大耍噱头,甚至欺骗顾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笔者就有深切感受——常去就餐的一酒家,为吸引顾客推出一系列奖励措施,每次吃完饭都或多或少得到酒家的代金餐券。一日与朋友餐后,笔者拿着酒家的代金餐券“埋单”,不料遭到收银员的拒绝,被告知这些餐券只能与等值人民币同用。但该酒家大堂里的奖励条款中,并没有要求餐券必须与等值人民币同用的含义在内,但收银员却指了指最后的条款:“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笔者看来,如此“最终解释权”如同行骗。因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己,一旦发生纠纷,解释权在商家,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往往有理也被商家“解释”成没理。


  事实上,商家发布活动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像在现实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会遇到种种“霸王条款”,如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都有附加条件等等,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亏算了。新华社记者曾对一些“霸王条款”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使“霸王条款”更加畅行无忌,长期肆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因此,江西省专门出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再也当不了挡箭牌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该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均可要求撤销,并视同无效。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一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制定的格式条款,均应由工商部门把关,并审核其合法性。


  相信,《监督办法》的制定,加上执法部门公正的执法,江西省的“霸王条款”再也横不起来了。江西省这样做了,其他的省区是不是也该积极跟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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