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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比例有望统一

发布日期: 2010-03-08  //www.110.com  
城乡选举比例有望统一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为一项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一直未能实现城乡的“同票同权”。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1994年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曾引述邓小平1953年对选举法的草案说明称,“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表示,当时作此规定,是考虑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需要制度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要有足够多的城市代表。

  1979年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8:1当年也有合理性,当时中国的农民太多,占到人口总数70%-80%,而农民的利益比较单一,城市人口虽然少,但城市里行业众多,统一比例后,如果农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会照顾不全面,难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此后直到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比例,统一为4:1。

  许崇德分析此次修改认为,这种比例的变化反映了民主平等的逐步推进,上世纪90年代,农村也不再单一,有了各行各业,各种工商业者、技术人员,选举法根据农村的变化作出调整是合理的。

  王振民坦言,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工农的鲜明分别已经越来越淡,农村有很多人是务工的,只是没有工人的身份,法律上不承认他是城市人。即便是农民,他们的认知,他们的教育比30年前也有很大的改观,很大的进步。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分别不应该去强化,而应该慢慢地去缩小。

  此次修改,有望实现50多年前邓小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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