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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位公民扭送通缉犯致其猝死获刑10年以上

发布日期: 2010-03-16  //www.110.com  

4人扭送通缉犯时致其猝死被判非法拘禁罪(图)
通缉犯刘进学生前曾任五七化工厂厂长。图为该厂大门。

4人扭送通缉犯时致其猝死被判非法拘禁罪(图)
“扭送疑案”一审判决法院中牟县法院。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钱昊平

本报讯 2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发现跟踪扭送通缉犯

卷宗显示,2007年12月29日晚,巩义市公安局局长武志亮接到白朝阳电话,后者报告说发现了一个网上通缉犯。

白朝阳举报内容,很快被转给巩义市刑侦一中队副队长刘帅萌。刘联系上白朝阳后,经过查询发现,白朝阳举报的刘进学确是网上通缉在逃人员。

据介绍,在逃者刘进学是巩义市五七化工厂厂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2007年11月7日被巩义相邻的沁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刘一直在逃。

白朝阳告诉刘帅萌,刘进学已在回巩义的路上,他已派人跟踪,并告诉了所派出人员孙现举的电话。

刘帅萌与孙现举联系后告诉孙:“你们只管跟着,我们往高速路口去。”

当晚,得知刘进学回巩义的消息后,白朝阳指派了孙现举等7人在路口守候,获得刘帅萌跟踪指令后,孙现举等人便一直跟踪刘进学的车。当车行至郑州北环路附近时,刘进学突然停车,下车准备离开。孙现举等见状,下车拉刘上了自己的车。

通缉犯死亡 4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零时36分,孙现举电告白朝阳“人已抓住”,白朝阳转告刘帅萌,刘又电告孙现举“我们在高速路口等着”。

约20分钟后,正在等待警察到达现场的孙现举等人发现,刘进学身体发软。孙现举电告刘帅萌详情,刘让其赶紧将刘进学送医。1时55分,医院宣布刘进学死亡。天亮后,白朝阳等人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事发后,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公安部先后尸检,结果显示:刘进学死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2009年3月3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结论是: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几次尸检结果都显示刘进学表皮有擦伤,皮下出血,“损伤轻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异地管辖,2009年3月31日,郑州下辖的中牟县检察院起诉白朝阳等4人,所控罪名为非法拘禁。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白朝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超出合理扭送的程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009年10月16日,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决白朝阳等四人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其中,白朝阳被判11年。

论证会上专家不赞成定罪

案件一审判决,在法学界引发争议。

2009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专家认为,白朝阳等人,是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抓捕在逃人员,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司法机关证实,白朝阳与刘进学存在经济纠纷。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白朝阳等人非法拘禁刘进学,存在故意。

论证中,专家指出,尽管被告人和死者存在纠纷,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动机举报、跟踪死者,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享有举报权和扭送权,更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导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扭送”有瑕疵,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 争议

1 扭送合法为何定罪?

法院:非法拘禁 专家:公民有扭送权

该案的一审判决,在法学界引发争议。去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名誉会长高铭暄等认为,因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白朝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明确指示抓人,只是让他们跟踪,“但发现被跟踪人员下车想跑,他们抓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白朝阳等人的代理律师李会清说。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

据此,专家认为,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授权,发现在逃人员,公民也有义务扭送。

2 通缉犯猝死是意外?

法院:并非意外 辩护律师:属意外事故

专家论证认为,此案属于合法行为中的意外事件。

白朝阳的代理律师李会清说,法医鉴定刘进学属猝死,这是不可预见的,而非法拘禁罪应以行为论罪,不应该以死亡结果推导。

李会清说,对于意外事件,公民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实施,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中,当事人之一孙现举认为,他们得到了公安机关授权,“刘帅萌警官交代我,‘你们直接把人拉回巩义,我在高速路口等你们’”。

但刘帅萌接受询问时说,“我让他‘留意,跟踪,随时通知我’。”

今年3月10日下午,刘帅萌告诉记者,“你们看案卷就可以了”,随后拒绝接受采访。

李会清认为,即使公安机关没有授权,按照刑法规定,扭送在逃人员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算是意外事故。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为与刘进学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规定。

3 是否故意伤害?

法院:不构成故意伤害 专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特征

此案另一个争议之处是:白朝阳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死者刘进学家属认为,白朝阳等人除了非法拘禁外,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朝阳等人存有故意伤害刘进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伤害刘的身体健康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宇冠却认为,就本案而言,如果确认扭送合法,如果扭送超过了必要的强度构成犯罪的话,较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特征。

4 存有恩怨可算证据?

法院:两人有恩怨作故意犯罪证据 专家:扭送有瑕疵但不犯罪

此案中另一争议是,白朝阳与刘进学曾有恩怨,扭送合不合法?

司法机关证实,2005年后,白朝阳与刘进学矛盾不断。当年11月,白朝阳以父亲名义入股五七化工厂后,便与刘进学矛盾不断。法院一审查明,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分红等方面。

庭审中,白朝阳承认,他通过沁阳市公安局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得知,身为五七化工厂厂长的刘进学高价向人兜售黑雷管,从中收回扣近30万元。2007年9月,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品,被沁阳市公安局刑拘。2007年11月,取保候审逃跑的刘进学被网上通缉。白获知消息后便打探刘行踪,一有消息就举报。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白朝阳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故意。

对此,2009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研院专家论证会上,多位学者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此案举办研讨会,该校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刘有恩怨,扭送行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 回应

一审法院承认该案定罪难

中牟法院院长称案件引起河南省政法委关注

此案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引起争议,案件一审法院承认该案疑难复杂。

今年3月11日,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任德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该院院长刘宏建则说,此案件先后引起河南省委政法委的注意,要求中牟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汇报。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张任德说,省委政法委作为主管部门有权对案件进行指导,不过张提醒说,不要把这理解成“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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