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州中院对宿州“眼球事件”责任人眭国荣、眭国良非法行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1月,埇桥区法院审理被告人眭国荣、眭国良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以两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眭国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眭国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与医院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参与手术过程,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10名患者受到重伤,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对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诉人眭国荣、眭国良无医生执业资格,以公司为依托,先后在多个省份的多家医院组织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在手术中,眭国荣具体负责人工晶体配送,眭国良负责安装、操作超声乳化仪,二人的行为应当是完整手术的具体部分,是手术中的不同分工,不能以两上诉人在手术中的“辅助”行为而否定两人参与了10名患者的手术过程。
中院认定,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