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到2005年4月间,冉景祥利用他本人和其亲属的名义,注册了盛泰拓丰、宝迪康、鑫盛世源、中首原四家空壳公司,并利用这4家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非法利益。其公司职员陆梅、无业人员项先兵等人也先后加入。2005年4月到7月间,冉景祥等7人被相继被逮捕。
2006年11月14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在随后的审理中,3名主犯冉景祥、项先兵和陆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冉景祥、项先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二人均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以缓刑。陆梅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经其揭发的他人犯罪问题已经查实,有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冉景祥和项先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陆梅等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宣判后,3名主犯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