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俊杰)两年前,李文曾应邀为阳光卫视制作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并被要求不得参加其他类似节目。后因制作方北京星美广告公司原因,该节目搁浅。李文以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朝阳法院近日判决星美公司补偿李文劳务费5万元。
2004年7月1日,阳光卫视的内地节目制作服务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邀请李文制作52期的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并任嘉宾主持人。双方约定,李文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在大陆及港澳台各地的电视媒体上参与同一形式的节目。
李文说,此后,星美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了电视节目的制作,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星美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停止制作的原因是试镜后发现李文与阳光卫视风格定位有一定差别,该公司已通知李文终止合同。并且提出反诉,称李文并未提供过任何劳务,要求其返还先期支付的156000元劳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前期义务,劳务费不应退还。同时认为,星美公司一直拖延节目录制,致使合同解除,李文受到损失,应做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