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除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除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除罚金1.5万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6月25日晚,被告人饶某指使游某到学校约几个女生出来。游某在某学校操场上遇见
女生丽丽、娜娜(化名),遂与上前搭话,并以请她们去上网为名骗出学校,带至饶某吃饭的酒店。饶某告诉酒店老板熊某无钱付账,但可以为其安排一个女生,用以抵销以前欠账和当晚餐费,熊某同意。饶某将丽丽、娜娜骗至宾馆,分别安排在两个房间内。饶某等人对丽丽以“拍裸照到学校散发”、“叫人来轮奸”相威胁,迫使丽丽被熊某奸淫。次日中午,饶某与他人谈好价钱后,把娜娜押至另一宾馆,对其殴打威胁后送入房内,娜娜经再三恳求才免遭凌辱,饶某仍获利700元。下午,饶某等人放走二女生。案发后,熊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饶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冯某、游某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告人熊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游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成年,熊某有立功情节,二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喻日全 傅晓晖 徐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