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00万人人户分离
程海2003年10月底从安徽省合肥市来到北京,从事律师职业。事业很顺利,他于2005年3月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立水桥一个小区房屋,并于当年11月领到了房产证。
但是,因为程海的常住户口仍在安徽合肥,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困难。比如,参加北京市人大代表选举进行选民登记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安徽合肥的人大开具选民身份证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还需要回安徽合肥申请和办理,准备出国办理护照仍然需要回到家乡安徽合肥……几乎每年都要来几次1200公里的长途奔袭。此外,麻烦还有北京市的社会保险也办不了、安装固定电话还要有北京户口的人担保、每年都被要求办理暂住证等。
律师的职业敏感使程海开始了调查:像他这样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情况,北京市有近400万人,全国约有2亿,“如果每人每年为回乡办事按照最低花费500元估算,一年全国的浪费就是1000亿元!”异地人户分离者,在经常居住地普遍在应聘公务员、就业、子女上学、选举和被选举、社会保险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当地户籍居民相同的公民待遇。
两地公安拒办户口迁移
2007年3月12日,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及其所属的东小口派出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安徽省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
2007年3月13日,程海向现户籍管辖的合肥市庐阳区三牌楼派出所邮寄了同样的户口迁出申报。
3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回函《关于程海律师人民来信的回复》,拒绝他迁入;4月13日,合肥市庐阳区三牌楼派出所一位副所长口头回复程海,拒绝为他办理迁出手续。合肥市公安部门拒绝的理由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需迁入地先开出户口准迁证。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的回函则表示,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年14号),程海的情况没有达到允许办理进京入户的条件。
状告两地公安机关
2007年4月18日和19日,程海分别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和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异地户口自由迁移手续。
程海诉状中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程海说:“我在京连续工作生活已三年多,远超过《户口条例》规定‘暂住’三个月可以转户口的规定,我也早已是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故我有权而且依法应当将常住户口迁往现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已经接受了程海的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