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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将房子出租给鸡头从事卖淫被判坐牢

发布日期: 2007-04-28  //www.110.com  

  本报讯 (通讯员安端华) 房东们注意了,把房子租出去后,不闻不问只收房租,有可能触犯刑律!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北京首例房东出租房子给“鸡头”,从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市一中院审结。房主孙铁昌被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两千元。

  孙铁昌原在昌平区东廓市场开一家狗肉餐馆,因生意不好,他把包括有八间房屋的餐馆出租给刘某夫妻。刘某夫妻接手餐馆后,生意仍然不见起色,为招揽生意,刘某之妻孙颖招徕多名卖淫女,公开向客人介绍甚至容留卖淫女与嫖客在餐馆附属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06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该餐馆的承租经营人确有介绍或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嫌疑,遂明确通知孙铁昌要求其立即与刘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孙铁昌不愿意。同年9月中旬,公安机关在孙铁昌的出租房内查获两名卖淫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铁昌在被明确告知承租人在其出租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仍继续出租房屋,已成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场所的提供者,构成容留卖淫罪。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出租房屋获得收益无可厚非,如果承租人背着房主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但是,作为房主,一旦发现或明知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不能因为贪图租金收益,而对承租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听之任之。否则的话,房主必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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