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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的管制

发布日期: 2007-05-22  //www.110.com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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