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自治区高院对宁夏涉黑第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被告人叶福有、马德林、肖乃全、李东武、王建国等27名被告人各自领刑。叶福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马德林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肖乃全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被判处死刑。
2006年11月28日至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武口区体育场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涉黑第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叶福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马德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肖乃全、朱永军、王鹤松、韩兵、李东武等27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等被分别判刑。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叶福有等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提出叶福有等17名上诉人犯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持有、储存枪支弹药罪、赌博罪、窝藏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中的个别事实有出入,可予纠正。
2007年6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福有、马德林、朱永军、王鹤松、韩兵、李东武等27人的判决部分;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乃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加荣的经济损失35500元的判决部分;撤销对被告人肖乃全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部分;对上诉人肖乃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文华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文华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部分。(记者
宗时风 瞿学江 实习生 刘学军)
(宁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