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5月20日电 (黄歆尧 李茜)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近日,
河北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起
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等五部分内容进行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做到了
河北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责任主管部门全覆盖,确保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不缺位。
《办法》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由赔偿权利人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的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意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据悉,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河北将对资金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打造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检验资金管理机制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确保资金管理机制落地落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