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蒋兴前伙同他人持枪、刀实施抢劫14次,其中入户抢劫7次,持枪抢劫8次,抢劫数额巨大(涉案金额6.58万余元及其他财物)、盗劫8次(盗劫金额2万余元及其他财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蒋兴前伙同肖立祥、晏启平等人抢劫14次(涉案金额6.58万余元及其他财物)、盗劫8次(盗劫金额2万余元及其他财物),当肖立祥、晏启平被抓获判刑后,蒋兴前又邀约陈建培、张启生继续实施抢劫2次,抢劫过程中陈建培被公安机关干警当场抓获,蒋兴前再次邀约周学林、罗远龙继续抢劫了5次。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周学林等还持刀拒捕,将公安干警杀伤。贵阳中院、贵州高院依法以抢劫罪、盗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兴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学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罗远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其余23案中43名罪犯分别被以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至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