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被告人王金被肥东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聘为销售业务员,负责向巢湖、芜湖等地销售黄板纸,并负责回收货款。2003年1月至2007年2月期间,王金在代表造纸厂收取客户货款时,私自将近20万元货款扣留,并冒用六名客户的姓名分别写了数额不等的货款欠条向厂里财务部门报账。与此同时,王金又分别将从巢湖市某印刷包装公司收取的27769.5元货款和从某纸箱厂收取的24319.69元货款收入私囊,并将某包装有限公司用以抵付货款的卷纸私自卖掉20余吨(私自扣下卖纸资金18000元)用于赌博。
2007年3月,警方在王金家中将其抓获。(炎森 姜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