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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私扩别墅被判拆除 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发布日期: 2007-09-25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傅沙沙)节目主持人李湘因在自家别墅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私建阳光房,被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湘拆除搭建建筑,恢复原状。

李湘的这栋别墅位于朝阳区京顺路附近,由北京点击查看<a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img1.qq.com/weather/pics/5619/5619723.gif" border=0>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0月,李湘在装修时,沿别墅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正对湖边的显眼位置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西侧搭建了一间平房,另将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

然而,在李湘和物业签署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但李湘拒绝。

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并未改正。

物业公司随后起诉至朝阳法院,称李湘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湘恢复原状。

李湘辩称,物业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因此,应由业委会来主张权利,物业不适合做诉讼主体。且即使有自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造成侵害。

朝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依据的是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湘与物业签署该公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湘理应依据承诺遵守约定。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所以,李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后,李湘不服,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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