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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赠与姐姐惹来妹妹诉上法庭

发布日期: 2007-10-24  //www.110.com  
     为争父母房产姐妹俩法庭相见,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房产赠与有效,驳回了妹妹的诉求。 

   倪金昌夫妇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老有所养,倪金昌夫妇将自己的房屋一幢赠与大女儿倪美新,并签订了赠与书。2007年4月,倪金昌因病死亡后,小女儿倪美红以姐姐骗取父母在房产赠与书上签字、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母亲张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系骗取父母在赠与书上签字,但原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该赠与书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确系赠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张玲经法医鉴定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倪金昌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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