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日,张某与荷叶山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张某承租荷叶山公司提供的位于香山普安店的门楼1楼、2楼。同时,张某与荷叶山公司订立了《安全协议书》,协议约定,取暖锅炉由荷叶山公司雇用专人管理,任何承租人不可自己启动锅炉。同时,承租人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去年12月3日晚,张某在朋友处饮酒后,从朋友那里取了一些蜂窝煤,开启锅炉生火取暖,结果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荷叶山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荷叶山公司为出租房屋安装土暖气等取暖设备,如果检修不及时或不当,极易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因此荷叶山公司在进入采暖季前应全面检修出租房屋的取暖设备。由于该公司对取暖设施疏于维护,造成张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也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安全协议书》,在饮酒后擅自开启锅炉,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冬季供暖即将来临,自行取暖的住户应提前检查取暖设备有无损坏、风斗是否完好安装、烟道是否通畅,以防止火灾及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