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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放烟花痛失一只眼睛 状告生产销售商

发布日期: 2007-11-03  //www.110.com  
 烟花夺走一只眼睛 伤者将生产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记者 孙小娟 通讯员 李喜杰

  以卖烟花爆竹为生的周林(化名)怎么也想不到,有一天美丽的烟花会成为他心中永远的痛。今年春节,他燃放礼花弹时被炸伤,痛失一只眼睛。近日,周林将礼花生产厂家及批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喜庆烟花突然成了“炸弹”

  周林有铺面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今年2月20日是农历大年初三,当晚10时许,来了一家4口人,说是特意从南宁市中心赶到大沙田来放烟花的。因为过年,图个喜庆,周林便指着其中一筒礼花弹对这4名顾客说:“你出一半钱,我出一半钱,就在这放吧。”顾客同意后,他即叫工人拿出一筒“××船牌”3寸礼花弹,走到路中间的转盘处燃放。

  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旁边的人惊呆了。周林说,他刚刚用香点燃礼花弹,还没有来得及起身,礼花弹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巨大气浪的猛烈冲击,让他晕倒在地。他的妻子急忙跑来搀扶他,那4名顾客帮忙拦车将他送到了医院。

  经检查,周林的右手食指与中指之间被炸裂,脸面、鼻骨不同程度受伤;更为严重的是,他的右眼也被炸裂,当天晚上即被摘除。为此,周林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经鉴定,他的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

  检验发现火药量超标

  燃放烟花通常都有七八秒钟的延迟时间,这筒礼花弹为何爆炸得那么快?周林怀疑,很可能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事发后,他的家人将那筒烟花残骸,及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同类产品,送到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院于3月29日作出的检验结论显示,送检样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火药量超标。根据样品包装标识,其级别为B级小礼花类烟花,但含药量超过50克的标准,达到69.935克,已属于A级产品。按规定,A级产品必须标注警示标志,且只能由专业人士燃放。

  今年7月,周林将生产该礼花弹的合浦某炮竹厂、经销商邕宁某公司及其烟花爆竹经营部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将经销商在大沙田配送点的负责人韦某也追加为被告。

  被告都说自己没有责任

  近日,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林扛着一捆礼花弹(同一批次同类产品)来到法庭。

  几被告均承认周林扛的烟花,是他们生产和销售的,但他们却有不同的意见。

  生产厂家拿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说,他们的产品经有关部门的定期监督检验,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周林作为一名烟花爆竹零售商,经销的产品种类很多,来自于不同的厂家,他受伤完全可能是别的产品造成的,不能确定是由他们生产的礼花弹所致。周林的病历上也写明,周林是被鞭炮炸伤的,因此,由他们赔偿没有道理。

  经销商也认为,从周林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实他受伤是由“××船牌”的产品造成的。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有合格证,作为销售者,他们只负责产品的保管运输。周林不是普通消费者,他也是一名销售者,并且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如果产品不合格他还燃放,他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

  经销商大沙田配送点的韦某说,他是从有生产资质且证照齐全的正规厂家进的货,他也按照安全部门的要求,组织周林参加了安全知识培训,他只负责产品的配送,周林的伤不是他造成的,他没有责任。

  庭审结束后,周林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进一步审理后将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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