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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法官办案期间与女当事人同居被停职

发布日期: 2007-11-06  //www.110.com  
今报济源讯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在办案期间,涉嫌与女当事人同居。女当事人在其承诺没有实现后,将其举报。昨天,记者从该院获悉,该法官目前已被停职。

刘丽花(化名),今年33岁,济源市人。2000年与一名农民结婚,2003年离婚。当年冬天,刘又与另一男青年结婚,后因其他原因分手,因为彩礼钱,对方将刘告上法庭。

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刘丽花败诉。她提出申诉,案件被分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鸿英手里。“200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主动打电话把我约了出去,利用甜言蜜语乘机骗奸了我。之后,他给我租房子,我们俩人同居达半年之久。”刘丽花说,张鸿英多次对她说,自己目前没有媳妇,俩人交往时间长了就可以结婚。

经过半年多交往,刘丽花发现张鸿英欺骗她,张矢口否认。于是,刘丽花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了此事。

在济源中院对张鸿英调查期间,张被借调到省高院。为讨说法,刘丽花多次到郑州寻找张鸿英。刘丽花说,2005年11月10日,张鸿英答应给她5万元,让她不要上告了,先给了1万元现金,打了4万元的欠条;11月15日,张又写了一份承诺书。

记者在刘丽花提供的承诺书复印件上看到如下内容:“对刘丽花伤害,我会弥补,和杨××离婚,以后不再打你,每天打一次电话。张鸿英2005年11月15日。”

在得到承诺后,刘丽花停止向有关部门反映。“其间,张鸿英一度否认保证书是他写的。2006年初,经省公安厅鉴定,确系张所写。2006年4月份,张又给了刘3万元。”刘丽花说,张鸿英没有履行对她的承诺,2006年下半年,她又开始四处反映。

今年8月,在济源市长的主持下,济源中院和纪检委有关负责人专题汇报此事。

10月23日下午,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翟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张鸿英确系中院法官,刘丽花也多次来单位反映此事,“目前,济源市纪检委正在牵头调查处理此事”,目前,已对张鸿英做出停职、停发工资的处理。

对于记者采访张鸿英的要求,翟主任表示,张鸿英已被停职半年多,工资也停发,张已经回到濮阳老家,现在很难联系上。

□首席记者 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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