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停在事发家属楼下 |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1月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临夏“12·11”持枪抢劫杀人案二审开庭审理后,将于11月6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人员朱建林与蒋志强、朱建民、孟繁军(已畏罪自杀)密谋抢劫时,朱建林谎称陈某家有“千万家产”,极力鼓动大家抢劫。12月11日下午5时许,朱建林等3人进入陈某家,朱建林和孟繁军掏出手枪向陈某头、面、颈等部位开枪射击,致陈某当场死亡。继而3人持枪将陈妻、陈某的小孙子及保姆开枪杀害后实施抢劫。
2007年9月18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朱建林、蒋志强死刑;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朱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宗杰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3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万余元,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朱建林服判,蒋志强、朱建民、宗杰提起上诉。蒋志强认为,自己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杀人是受到孟繁军的胁迫所为,故对认定其为主犯并处以死刑表示不服。朱建民认为自己既未参与抢劫预谋也未实施抢劫行为,对以抢劫罪的定性量刑不服。宗杰认为,是朱建林将其所持的自制手枪等物交由自己照看一下,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不服。二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朱建林因减刑对被害人陈某产生不满而报复杀人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蒋志强在抢劫中杀人是受到孟繁军的胁迫;朱建民参与了抢劫预谋,并亲自进行踩点,虽未参与作案,但也未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行为当以抢劫罪论;宗杰为他人藏匿枪支,其行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性并无不当。《兰州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