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7日电(记者朱薇)重庆一男子骗取他人身份证等资料后以他人名义申办信用卡,并用此卡透支消费3万元,日前被重庆渝中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曾学斌以替何某办理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为由,取得其身份证后,曾学斌伪造了名为何某的“奥迪”车行驶证明。同月5日,曾学斌使用前述证明材料,以何某的名义通过重庆融昌投资咨询公司申请办理了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2007年4月5日,曾学斌持由建设银行核发的名为何某的龙卡汽车卡在本市渝中区黄花园加油站刷卡消费人民币200元后,又在重庆融昌投资咨询公司刷卡透支现金人民币29800元供其挥霍。同年5月2日,被告人曾学斌以宋某的名义将人民币3100元存入何某的龙卡汽车卡上。5月11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将被告人曾学斌捉获归案。曾学斌归案后,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并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曾学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