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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剖腹产后下肢瘫痪索赔160万

发布日期: 2007-11-09  //www.110.com  

  女子剖腹产后下肢瘫痪索赔160万

  本报讯 (记者胡利 通讯员黄法宣)记者昨日从黄埔区法院获悉:2004年,24岁的陈某因临产入住一家医院,在剖腹产下一女孩后,她的双下肢却瘫痪了。从此,陈某一直住在医院里,并向医院提出索赔160多万元。但是,医院也以陈某欠其两年多的医疗费27万多元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这一医患双方矛盾重重的纠纷,经法官多次调解方才化解,陈某获15万元补偿。

  产后瘫痪留院3年

  2004年,年方24岁的陈某因临产入住黄埔某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她的双下肢无感觉,至今无法站立和行走。如今,女儿已3岁多了,她还一直住在医院里。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赔各项费用160多万元。

  “陈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个体因素造成的麻醉意外,医院从人道角度出发,动员全院职工为她捐款,而且答应以后为她免费门诊治疗,可她就是赖在医院不走。”接到诉状的医院负责人说。该医院随即以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陈某,诉请陈某支付两年多的医疗费27万余元,并就本案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于委托市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之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陈某家人对医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一概不予确认。他们说,之前他们让医院给这些材料看看,医院不给,现在拿出来,他们不能肯定材料是真的。要是真实性没问题,之前医院没有必要躲藏着。

  因医学专业性强,矛盾突出,法官的第一个念头是“先放一放再说”。后来,市医学会很快回函:“因患方对院方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中止医疗事故鉴定”。接到该复函,法官尝试电话调解。然而,医院则打算强制将陈某搬离病房。经办法官严肃指出,医院在纠纷解决前不可采取类似的措施。

  接受医院15万补偿

  医院在调解开始时就抛出话来:“我们最多补偿10万元给陈某”。很显然,这与陈某诉请的160多万元标的相差甚远。多次商谈之后,陈某最终接受法官的意见,将价码降到18万元。听取陈某的反馈意见后,本部医院党组会议确定最高补偿额只能是15万元。

  法官再次与陈某共同分析——如果坚持诉讼,获赔15万元的概率到底有多少?最终,陈某表示接受院方的条件。可是,院方必须协助其办理残疾证。对于这一附带要求,医院很快予以正面回复。

  法院减免案件受理费

  随即,医院郑重来电表示,他们只补偿15万元,陈某起诉医院的诉讼费医院不予承担。陈某起诉医院的标的高达16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如果这笔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其实际获补偿额不足13万元。陈某坚决不同意作出让步。法官经向有关领导汇报后,法院同意按实际调处标的15万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确定为1650元。陈某获知减免案件受理费后,非常感动。

  陈某和医院又在付款方式上各执己见。法官为此提出折中方案,即陈某先出具收条交由法院收执,待收到医院转账款项后,法院再将收条交给医院。陈某和医院当即赞同此方案。陈某主动将搬出医院的时间,提前到当日下午6时之前。

  签收调解书的当天下午,法官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陈某已经平和地搬离了住院部。第三天上午,陈某也打来电话,告知补偿款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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