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得一万多元运费,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运输假酒。第二天,李某从福建某地装车后,便按货主的指令从广东到江西,然后经湖北去河南。当李某驾驶装有假酒的大货车到达柘城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假酒近三百多箱。经柘城县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被告人李某运输的名酒均系假冒伪劣产品,经价格认证机构评估鉴定,被告人王某运输的假烟价值人民币39.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名酒,而帮助运输,货值近四十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该批伪劣假冒名酒未交付销售,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帮助货主运输该批伪劣假冒名酒,其与货主属共同犯罪。但其仅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上述犯罪情节,柘城县法院遂依法减轻和从轻对其进行了上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