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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公司虚构债务骗取法院裁定被判罚款

发布日期: 2007-11-22  //www.110.com  

  新华网广州11月21日电 (记者孔博、肖文峰)广州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到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尚未出台暂时无法办理,为实现预期收益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骗取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执行局发现“猫腻”后冻结股票,当事人遂申请再审撤销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离奇的诉讼诈骗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

  2004年3月2日,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了盘活和调整其法人股投资并实现收益,与广东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现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讨达成了法人股转让协议,约定科源公司(甲方)将持有的三家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给银达公司(乙方),转让总金额为1349.16万元;乙方支付首期款后,甲方保证立即按有关规定配合乙方将股权及时过户到乙方名下。协议签订后,银达公司向科源公司支付了首期款300万元。但银达公司上海证交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证交所尚未制定对于持股少于5%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细则,暂时无法过户。后双方经业内人士指导,决定以法院裁定方式实现转让,遂于同年3月8日签订了科源公司向银达公司借款880万元的临时借款协议。次日银达公司向科源公司发出《声明书》,称借款协议的签署仅仅是为办理股份转让事宜和法院裁定需要,欠款并不存在,不会因此向对方主张权利。

  2004年9月15日,银达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科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80万元及违约金24万余元,共计人民币904万余元,并提供了借款协议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及催收函等证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银达公司和科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银达公司同意科源公司以其拥有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价抵偿,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

  执行局在强制执行股票过户至银达公司名下时,发现执行存在严重瑕疵,及时将该三只股票冻结。见目的无法实现,银达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以原审是一宗假案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股票过户,合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临时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因此判决驳回原审中银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通过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诉讼诈骗,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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