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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建设局责任升至6成

发布日期: 2007-11-27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作出二审判决,广场管理单位西峡县建设局承担责任比例由一审判决的20%上升为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今年19岁的严某在南阳某大学大三念书。2006年8月16日晚8时许,严某与同学等人来到西峡县时代广场游玩。场内喷泉正随着歌曲音调高低喷着高低不一的水柱。严某等3人穿过不同喷泉跑到主喷泉旁玩耍,随着音乐的强度辅喷等水柱增强,严某等受惊,慌乱中3人被主喷水柱冲到,其中严某被主喷冲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随即被同学送入西峡县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严某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严某先后在西峡、南阳、南京等医院进行“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瘘切除术”等手术,先后花费各项费用14余万元。在7个多月的治疗时间里,严某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痛苦万分。严某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严某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严某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严某的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时代广场系西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一个大型休闲娱乐场所,日常维修管理由政府授权给被告西峡县建设局管理,所需费用县财政局支出。广场除西邻竹园外,其余东南北三个方向均有进出通道。其中南、北两个入口处分别设立游客须知牌,其中第7条规定在观赏喷泉时,严禁靠近喷水部位,禁止向喷泉内乱仍异物。广场中心设有喷泉区,中心地段为主喷,有一直径55cm的不锈钢框架覆盖与地面相平。自主喷向四周依次是内环(副喷),螺跑两周,再向东,向西是水柱旗帜、涌泉。在喷泉的南北边缘各设一高度为0.7m,底座为水泥墩的活动式警示牌,上写四个红字“严禁入内”。该喷泉为音乐喷泉,主喷在三、四十米以内垂直向上喷水,周围的螺跑、辅喷等在一、二十米高度向中心斜喷。

  西峡县法院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是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慰抚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原告严某事故损失27570元。

  严某不服,以西峡县建设局未履行无瑕疵管理义务而导致的、上诉人误入喷泉区域的行为即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峡县建设局也以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广场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处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围大,游人多,却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区的隔离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严某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严某负百分之四十责任为宜。对西峡县建设局和严某上诉所称自身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严某在南京军区医院住院期间购买10224元的外购药,该药是否用于治疗,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次事故给严某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与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11月26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西峡县建设局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南阳中院在对本案做出判决的同时,亦向西峡县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西峡县建设局在喷泉区周围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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