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无人拿走桌内物品
这名男子叫谢某某,今年30岁,河源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他于今年6月26日被羁押,7月6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6月26日上午10时许,谢某某乘花都区某派出所二楼内勤组办公室无人之机,盗去民警周某放在办公桌内的通讯录一本(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充值卡等物。破案后,追回的赃款、赃物已退还周某。
刚出门口就被警察逮住
民警周某的陈述证实,6月26日上午9时许,派出所的警察在二楼的会议室参加所务会,当时,他将随身携带的一本广州市公安局2006年第二期“司升督培训班”通讯录(内夹有1000元人民币)和手机充值卡等,放在内勤组办公室抽屉里。10时许,等大家开完会出来时,看见一名男子从内勤组出来并匆忙走下楼梯。当他回到内勤组办公室后,发现办公桌的东西被翻过。
他意识到该男子是窃贼,多名警察便马上追赶那名男子。警察追到派出所门口附近,将该男子追上并立即对其进行了检查,从其身上所携带的包中搜出通讯录和现金等。随即,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周某看到谢某某后,指认该男子就是在派出所内盗窃财物的犯罪嫌疑人。
另有证人证明谢某某盗窃
另有证人姜某的证言,与周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在派出所大门口将该男子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得通讯录一本(内有人民币1000元)、手机耳机线等物。谢某某在侦查期间,于6月26日、27日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周某的陈述一致。以上证据,经过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采信。因此,谢某某否认盗去通讯录及现金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谢某某的辩解经查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