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蒋晓泉、蒋小强兄弟二人以高田华等4人为骨干,纠集其他14人作为成员,并与蒋小龙、蒋小江共同领导,组成蒋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蒋晓泉、蒋小强、蒋小龙、蒋小江为领导者,调动指挥骨干成员高田华等4人,骨干成员再召集手下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便于召集,这一组织要求手下成员在一定时间内集中上网,以便组织犯罪。
蒋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购置了砍刀、鱼叉、枪支等凶器,以暴力、威胁或滋扰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6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赌博犯罪4起、聚众斗殴犯罪4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其中,这一组织仅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洪城大市场等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欺行霸市等非法经营手段,就获取经济利益12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这一组织还分别犯有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和窝藏罪。
法院一审认定,蒋晓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指挥、参与故意伤害犯罪;领导、指挥敲诈勒索,索得财物共计18.3万余元等,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蒋小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蒋小龙、蒋小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他18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