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王家人将大连机车医院告上法庭,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起诉讼竟然长达五年,并且至今没有结果。“2003年6月,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我们败诉,我们不服,该法院再审,今年4月,沙河口区法院再次判我们败诉,我们仍然不服,如今已经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华明说,在上诉中,他们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人身损害费等共计30余万元。
事发:
医院配药剧毒天仙子致患者中毒
据王华明介绍,2002年3月21日,其父亲王吉德因为患湿疹,到大连机车医院中医科就诊,该科大夫郭某为他开了三付中药。当晚,王吉德回家服用后,感觉头晕,但他以为是所配中药发生了药力,属正常反应,因此,并未太在意。第二天继续服用,不料却出现了头晕、视力模糊、胸闷、瞳孔放大、心跳加速、声音嘶哑等症状。
意外发生后,其家属立即将王吉德送到机车医院住院观察,医院初步诊断为:药物反应,并进行输液治疗。但这期间,王吉德病情日益严重,经常腹痛难耐,并且不能排便。“看着他遭受的煎熬,我们既心痛又忧虑,后来,我们把他是剩下的那些中药拿出去找专家鉴定,这才发现了其中端倪。”王华明告诉记者,有关专家鉴定后发现,医院所配的中药中,竟然含有“天仙子”,这种中药有剧毒,可以致人死亡,按规定应该像杜冷丁一样,被严格管理和控制。
剧毒“天仙子”为什么会配进治疗湿疹的中药里?王家人立即找院方理论,医院调查后承认,是有关医生误将“天仙子”当成无毒的“地肤子”配进药内,这两种中药外表十分相似,但“地肤子”为常用药,而“天仙子”可以算得上是禁药。
进展:
5个月后 中毒患者因癌症痛苦去世
病因查明后,王吉德于2002年3月27日转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察,却意外地发现患有胰尾癌。此后,他先后到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就诊或住院,但大连机车医院未为其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同年7月下旬,王家人将机车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10万元。“当时,我们一心想救活父亲,起诉医院主要是为了索赔医疗费,给父亲治病。然而,同年8月10日,我父亲就痛苦地离开了人世,医院诊断他的死亡原因为‘胰腺尾癌肝转移,上消化道出血,肠梗阻’。从中毒到死亡的近5个月里,他几乎没能自行排过一次便,那痛苦程度可想而知了。”说起父亲的死,王华明神情黯淡。
在王吉德去世的10个多月后,沙河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家人的诉讼请求。王家人不服,提出申诉,沙河口区法院讨论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随后,沙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纠纷:
一份鉴定导致五年诉讼两次败诉
再审过程中,王家人坚持认为王吉德是因为大连机车医院配药错误引起药物中毒,导致肠梗阻、消化道出血、主要脏器功能衰竭并发胰腺癌而最终死亡。对此,医院方面应该承担责任。
而机车医院则辩称,医院方面误投“天仙子”属实,但王吉德死亡是死于胰尾癌
,误服“天仙子”不能导致患癌症。因此,医院的过失行为并未造成王吉德死亡的结果,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侵权,所以不同意王家人的诉讼请求。不过,医院考虑有误投药物的事实,故同意免收王吉德在机车医院的所有医疗费用及在该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在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一份由大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该鉴定书表示,机车医院将中药“天仙子”误当成“地肤子”,产生了不良药物反应,但未引起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天仙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致癌物,即“天仙子”不能引起胰腺癌;机车医院误投“天仙子”存在过失,但其过失与患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其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这份鉴定书,王家人显然不能接受,他们曾要求有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对方并未出庭,只是进一步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等。
沙区法院再审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明确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方面有过失。医院方面已经为此免除了王吉德在该院的医疗费用,而王吉德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胰腺癌的费用以及死亡赔偿费等,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吉德的家属认为本案是医疗事故,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提供的医学界争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再审驳回了王家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
搜集新证据 以证明天仙子是致癌物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们为父亲治病、打官司等,已经花费了十多万元了,我们誓要为父亲讨个说法。”王华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上诉,并搜集到新的证据。
在王华明出具的一份摘自《有毒中草药大辞典》的资料中,发现了有关“天仙子”的一些情况,其中对其“毒性毒理”的介绍中写着:“急性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王华明认为,这些资料都能证明“天仙子”是致癌物,他将在法庭上出具这些证据。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新商报记者 曲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