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两被告人就读小学期间时常受到处罚,于是产生怨恨。今年3月24日,两被告人携带一瓶“敌敌畏”、两瓶“甲胺磷”和一瓶驱虫粉去到原就读小学,将农药投入二楼教师办公室内的电热水壶,以及其他饮料瓶、煮食、饮用器具里之后离开作案现场。校长黄某上班后用电热水壶煮开水时闻到刺鼻农药味,于是报警。
经阳山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柱、梁某泉故意实施投放有毒害性物质,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且梁某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