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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少年小学毕业后返校投毒获刑

发布日期: 2007-12-08  //www.110.com  
     本报清远讯 (记者 曹菁)据阳山县人民法院昨通报,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报复泄愤而投放危险物质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柱、梁某泉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据法院调查,两被告人就读小学期间时常受到处罚,于是产生怨恨。今年3月24日,两被告人携带一瓶“敌敌畏”、两瓶“甲胺磷”和一瓶驱虫粉去到原就读小学,将农药投入二楼教师办公室内的电热水壶,以及其他饮料瓶、煮食、饮用器具里之后离开作案现场。校长黄某上班后用电热水壶煮开水时闻到刺鼻农药味,于是报警。

经阳山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柱、梁某泉故意实施投放有毒害性物质,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且梁某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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