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23日,被告人赵庆林受李洪忠等人邀约,伙同陈超、郎华、吴艳、赵锦存、孙幽、小付等8人驾车来到昆阳。李洪忠、陈超将事先混有麻醉药的软糖分发给赵庆林等5名妇女后,指示以色相勾引嫖客,让嫖客吃下软糖,趁其被麻醉昏睡时拿走嫖客钱财。赵某在当天就物色到一个下手的目标,她将嫖客领到一家旅馆房间后,先和嫖客吃了一会儿零食,然后就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软糖对嫖客说:“我请你吃糖。”待其被麻醉昏睡后,赵某便将嫖客身上的200元钱和一部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拿走。赵某将钱和手机交给李洪忠,拿到100多元的报酬后,便打了一辆车离开昆阳潜逃至今。
李洪忠、陈超、郎华、吴艳、赵锦存等5人在另一次作案中被抓获。2001年12月,5名被告人分别被晋宁法院判处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赵庆林、孙幽、小付三人在逃。
2007年5月26日上午,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西洒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将前来办理身份证的赵庆林抓获。至此,潜逃六年的赵某终落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庆林受他人邀约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庆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