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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摸黑上厕所摔倒身亡 一审学校赔偿12万

发布日期: 2007-12-14  //www.110.com  

  一大学生凌晨起夜,不慎在卫生间里摔倒致死,导致该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卫生间里灯光不亮!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该案再次敲响云南高校的安全防范警钟!昨日(12月13日),记者从盘龙区法院获悉,盘龙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宿舍区卫生间具有特殊性,学校夜间熄灭卫生间灯光的行为,对学生的安全保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遂判赔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李某今年20出头,通海县河西镇人,2005年,他顺利考上云南某高校的车辆工程专业,父母靠种地维持生计。一晃李某上了大三,本想着再过一年,毕业后的他就可以为家里分担负担了,悲剧偏偏就在这时候发生了。2007年5月25日凌晨3点40分,熟睡中的李某突感内急,他就翻身起床去上厕所,当时厕所里漆黑一片,李某没带手电,不小心滑了一跤,当即摔倒在地,由于脑部受伤,他暂时失去了知觉。早上6点多,零星早起的同学在厕所里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李某,惊恐万状之下,同学们合力把李某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外伤,上午11点30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李某的父母来说,就是这样一个悄无声息的黑夜,夺走了他们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他们伤心得几次昏倒过去。他们认为:“如果学校厕所里亮着灯,就不会夺去他们孩子的生命。”于是,李某的父母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把该学校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庭审中,学校认为:李某的死亡是一个意外,学校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晚上12点关灯是客观需求也是教育部的规定,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公寓进行供电时间限制并无不当,但应考虑到卫生间的特殊性,夜间上卫生间是人正常的生理现象,卫生间的照明条件是必要的、基本的安全要求,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成年人,不够小心,自身也存在过失。

  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家属60%的索赔请求,判赔124440元。据悉,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已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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