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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 案犯换劳役10个月

发布日期: 2007-12-15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网络“拉皮条”,招徕嫖客卖淫。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网络介绍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科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重庆籍的“80后”男子田科,在家乡读完小学后就赋闲在家,不久便来到上海打工,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找不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田科认识了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姜明忠(另处),经姜的安排,田科与另外两名同伙田林、李金川(均另处)一道开始了网上招嫖的勾当。

    今年3月至6月,田科等人在某居民房内利用网络招嫖。起先,由田林、李金川负责上网招嫖,田科则对招徕的嫖客作进一步甄别,并将嫖客信息传递给姜明忠,由姜负责安排嫖客与卖淫女见面后从事卖淫活动,交易后田科等人从卖淫收益中按比例提成。嗣后,田科因案发被捕。

  法庭上,被告人田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科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并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鉴于田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准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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