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12月17日电 (夏法 夏剑 陈洋根)虽然坚持辩解说,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贩毒的故意,今年25岁的袁某,还是被杭州下城区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袁某来自海盐,大学毕业后,选择在杭州做酒吧经理。他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介绍客人消费后的提成。由于刚加入这个行业,袁某想迅速提升自己的业绩。
在工作期间,袁某知道有个别客人吸毒。正好有贩毒者找上门来,对方答应,如果袁某能够介绍客人购买毒品,可以从毒资中提成。
从两边都可以提成,袁某从中领悟出“生财之道”。今年3月5日到9日,经电话联系撮合,袁某先后两次介绍他人购买少量“麻古”、“冰毒”等毒品,他从中获利400元。3月21日,袁某被人揭发后落入法网。
在庭审时,袁某辩解说,他主观上并不存在贩毒的故意,只是禁不起朋友的劝说而参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他在贩毒时充当的是处于介绍人的角色,并没有实际参与。作为酒吧主管,想拉住客户而为客户介绍毒品,有别于纯粹为营利而贩毒的贩毒分子,社会危害较小。
法院审理后,于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袁某虽然是居间介绍,但就整个贩卖毒品过程来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不能认为是仅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鉴于袁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已退清其全部犯罪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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