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系南通浅草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崔勇,系通州市金沙镇星光灿烂娱乐城合伙人;吴玉华、张涛系该娱乐城的服务员。2007年5月17日,李丹为了次日组织生日聚会,在南通市向姜建军(另案)以人民币2000余元购得氯胺酮(俗称“K粉”)15克。第二天,李丹让其朋友在通州市金沙镇星光灿烂娱乐城预订一个包厢(V829),晚上将所购的15克“K粉”带到包厢内,与过来庆生的朋友一起吸食。李丹还将其中的部分“K粉”给了在另一包厢内的人吸食。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3时30分,该娱乐城的负责人崔勇在看到包厢内有人吸食毒品而未予以制止。吴玉华明知包厢内有人吸食毒品,仍安排服务员杨利波为他们提供VCD机助兴和其他服务。张涛在知道包厢内有人吸食毒品后,竟带着对讲机在楼下望风,防备公安机关检查。2007年5月19日凌晨3时30分,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正在“V829”、“银尊房”包厢内吸食毒品的30余人一举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崔勇、吴玉华、张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在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过程中,四被告间无预谋和共同的意思联络,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